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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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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存病历。 法规中规定封存病历是患方的权利,对危及患者危急患者在抢救6小时后就可要求封存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属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3、及时申请进行尸检。 有些人认为医院已经出具死亡证明了,不需要再行尸检,这是错误的,因为临床死亡证明只是临床医疗机构开具的临床医学死亡证明作为处理公民死亡事宜的证明,而尸检是法医学证明患者死亡的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务。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这里规定尸检的时间限制是保证尸检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如不及时尸检极易保管不善出现毁损或组织自溶等问题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4、复印病历。 根据《病历管理规定》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我们都知道病历是医务人员依法赋予的权利单独书写的,这是鉴定医疗过程是否有过错的唯一客观证据,患方不知道如何书写的,患方只有通过研判病历才能决定是否起诉,这样及时复印病历就很重要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有2种维权方式: 1找当地卫生局调节。 2.找专业的医疗案件律师进行维权!第一条路:卫生局调解,卫生局会组织医学会医生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第二条路:法律维权,法院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优先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而不是医学会的鉴定,两种维权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院方过错不多,那就走卫生系统调解、维权成本低但是缺点是客观性、公正性不够,如果院方过错比较明显走法律途径更好,维权成本相对高但是更客观、公正,即使你争取经济赔偿也相对更客观,从法律角度来讲为了维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的公平,院方承担责任,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所以要保留好医院就诊所有的票据和病历,证明你和这家医院有诊疗服务的关系,你这里保存好所有票据。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有过错-法律规定患者要承担举证责任,患者要从专业角度说清楚院方的问题,记住是专业角度不能是“我认为”,毕竟疾病是很复杂的有时出现问题不一定是医生的责任或全部是医生的责任,与疾病本身或许也有关系,在临床中医生有时调整治疗方案有些不确定都有可能,这里一定要找到专业的律师,以免因为律师的不专业导致维权的失败。 3.存在患者损害的事实,要有损害结果比如是死亡或者残疾了。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患者需要在法庭中从专业角度说明院方的行为导致了最后的结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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