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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转行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刑事案件中,关于立案标准的法律规定是: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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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但也有如下的特殊情况: 一、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其中涉及地域管辖的包括: 1、对于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所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们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协议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宣判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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