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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相比,除处罚。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
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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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处罚标准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
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准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记录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预备犯尚未开始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意思是允许和许可,但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在这里,刑法虽然可以使用,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必须这样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准备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和手段特别恶劣,他们才能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也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的应有之义。)至于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免除处罚,整个犯罪预备案件都要综合考察后再决定。应该考虑的主要情节是:一、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第三,是犯罪预备行为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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