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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粮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是什么?

2022-08-19
为规范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一、“两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公开内容真实可信,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3、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便于粮食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遏制违规执法,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企业,提升效率,依法有序管控粮食流通市场。二、随机抽查的

相关法规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办法(试行)》、《食盐专营办法》、《黑龙江省盐业条例》、《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主体 (一)抽查对象 鸡西辖区内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抽查主体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全市各级盐政管理机构负责盐政管理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 四、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力清单界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查的主要事项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粮食流通统计及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食盐专营等方面内容。 (二)抽查方式 1、按照我局《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市场主体名录》和《随机抽查任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 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不断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全市性粮食库存检查和秋粮收购监督检查等综合性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比列按照省局要求和部署确定;对全市性单项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抽查比例25%以上;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反记录等情况的粮食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频次每年至少3次。 五、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内容 1、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抽选过程与结果、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保障抽查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2、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粮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条件、办法等。 3、行政权利事项全部公开。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弄得懂和便于市场主体与群众周知、 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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