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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如下所述: 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关于(地址)的房屋买卖合同。 2、如被告不能履行第1点诉讼请求,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损失元,同时按照合同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挽回经济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元、调查取证费元、交通费元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是,在不存在履行的现实困难,且不存在民法典规定不得要求继续履行情形的,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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