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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是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
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传真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传真的实施是合同主体的真实含义,内容的合法性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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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但是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会涉及到证据的有效性。就是说,如果一方否认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方需要证明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确实是双方的行为,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规定的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就包括了传真的方式,所以,用传真件签订合同这首先是法律允许的。至于最终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还要看该合同的内容情况,若不存在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那么才能确定该合同是有效。
无效,原因有: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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