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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节的认定

2022-03-05
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中因为有法定的告知义务,所以,即使行为人不逃逸,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事故的经过,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一种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首先一般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情节是有所不同的。对于交通肇事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按一般法规规定认为是一种法定告知义务。但当交通肇事一旦构成犯罪,这种法定告知义务的性质即有所改变,就应以刑法的原则予以确定,而不能再以一般的法定告知义务的性质予以考虑。如果这样,就会剥夺被告人的从轻情节。 其次,酌情从轻与自首从轻两者之间是有所区别的: ①酌情从轻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由掌握的。而自首,则是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从轻情节,确认了这一情节、被告人的刑罚才能得以从轻,法律的内涵才得以具体体现。 ②酌情从轻与自首从轻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酌情从轻是法官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予以考虑的情节,而自首,则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从轻处罚情节,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 ③酌情从轻与自首对被告人心理影响有着很大的区别。酌情从轻,从法律的角度看,没有对被告人正式确认法定的从轻情节,致使被告人心理不平衡,而自首,则是一个名正言顺的法定从轻情节,认定了这一情节,被告人心里就不会再产生异议,从而形成法律规定与被告人心理的一种吻合性。 最后,主张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不认定为自首情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首先,刑法与一般的法律法规有所区别。刑法中的规定只针对已犯罪的被告人,也就是对一切犯罪行为具有约束力,而一般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能代替刑法的规定。同时,一般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一种普遍性的,而刑法则仅约束犯罪行为。刑法并没有对交通肇事罪规定可以免除自首情节。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是仅针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的一种责任义务,它不能否定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情节,也不能代替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情节。最后,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可以不认定自首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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