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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赔偿基准怎么算

2021-12-03
保险人在交通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者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1、总赔偿=各分项损失赔偿=死亡伤残费用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 财产损失赔款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偿=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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