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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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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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