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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取保候审条件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 二、属于司法机关办案规定或规则中,规定的不得取保候的对象不能办理取...
你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要求取保候审,根据具体情节有可能会同意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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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主动办理取保候审,是因为不宜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看看公安机关拒绝的原因。依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期间的临时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要求。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应当通知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在近期限内有权变更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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