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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1、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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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合同对你所说的规格的约定,如果在约定范围内,应不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应看是否有相应的标准或者规范。在规范或者标准范围内,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也没有标准或者规范,在合同中是否能够推断出,产品应该达到的要求,如果你作为合理的供应商无法预见到这么高的要求,也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不能免责,赔偿的范围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界定。 你的问题属于购销合同中的质量纠纷问题。关键是根据案情进行责任分析。
商品房质量问题包括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其他一般质量问题。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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