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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是否属于轻伤或重伤,可依法要求鉴定,如果是轻伤量刑在三年以下、重伤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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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医费可鉴定,估计10万左右。 交通事故(重庆)受害人伤残赔偿:1残疾赔偿金(城镇)上年度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医疗费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误工费6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营养费9交通住宿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12财产损失等。
这个涉嫌交通肇事罪。我暂时猜着回答,就当撞死了一个人吧。 如果驾驶人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认定为一般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时,被害人尚未死亡,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的追诉期为五年,也就是经过五年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规定的追诉期为15年,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你的提问过于简单,因此列举了以上情形供你参考。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限定:“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吴华静案中,该女小孩坐同学摩的车回家,其同学应获到合法的行驶手续(详见《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行驶机动车,应当依法获到机动车行驶证),吴华静也应当戴头盔(详见《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行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限定使用安全带,摩的车行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限定戴安全头盔),二人既无行驶Z,也无戴头盔,都应承受意外的肯定职责。肇事师傅发生意外后逃跑,应承受意外的全部职责(详见《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意外后当事人逃跑的,逃跑的当事人承受全部职责。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也有犯错的,能够减轻职责。)本案中,吴华静同学无戴头盔,其同学可能也无行驶Z应该是有明显犯错的,能够减轻肇事师傅肯定的职责,因此,本案肇事师傅应承受意外的主要职责,吴华静和同学承受意外的次要职责。根据法律限定,承受意外的主要职责,就要承受刑事职责。肇事师傅发生意外后逃跑,除承受民事赔偿外,还要被处不低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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