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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杀害其他继承人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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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原谅或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在我国现行政策中,如果法定继承人生前虐待、遗弃死者,或者犯有非法谋取被继承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在民事上剥夺其继承权。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立遗嘱后口述违法违德行为时,立遗嘱人死亡未变更遗嘱,司法机关也可以剥夺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继承人的; 2、杀害其他遗产继承人; 3、遗弃、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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