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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活工作中一些违反法律规定,但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按照规定是会给予对方治安管理处罚。我们常见的就是因为打群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这方面,我们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1]。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1]。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山东治安处罚条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治安处罚法37条的内容是【违反安装、使用电网规定,道路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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