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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无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违法嫌疑人在终止调查时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或行政责任。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或涉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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