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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本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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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
1、即使是未遂的,仍然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即即使是行为没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但只要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即可构成既遂。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为没有能够达到这种状态。2、如果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的,公安司法机关仍然是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是未遂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是需要比照既遂从宽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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