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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情况,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要回的。 2.正常来讲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
多年前的欠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形下,很难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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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8年前欠我材料款18000.00多元,有欠条,在安徽合肥曾起诉过,因找不到人,法院叫我撤诉,我就办理了撤诉,后来发现他在上海,我就去上海找他,他说现在没有钱,叫我等一段时间,并且给我写了分批还款的条子,可是后来他在上海又换地方了,就没有办法找到他,有时候打他的手机也能打通,就是不知道他具体的地址,但知道他在上海,时间很长了,如果能找到他,请问欠我的钱还有希望要回来吗?如果有律师愿意帮忙,我可以提供原件,提供他的手机号,追回来的钱大部分的钱归律师,帮我争回这口气我就满足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后,施工单位应当返还多付部分的工程款,施工单位不返还多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取得多付工程款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所以是属于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是如果这个债务是纯粹是夫妻一方个人欠的债,债主也知道是一方个人欠的债,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则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二是所欠债务用于家庭开支的话,那么这个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对债权人无效。夫妻在离婚前所欠的债务,债主仍可以找事主要,也可以找事主前夫要。要是事主前夫欠的债,债主找事主要的话,事主应当偿还,偿还后事主可以向前夫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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