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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欺诈行为:1、销售现房时,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出售假冒伪劣房屋;2、出售现房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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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四)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五)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六)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商品房作为商品,开发商在进行销售时,也应秉着诚信的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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