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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实现代位执行的

2021-11-14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代位执行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并给予第三人15天的异议期。此外,法院原则上不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未按裁定履行的,应当向其发送执行通知书,按照一般执行程序执行。这些条件的所有规定都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救济权。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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