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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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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二、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5.1000万元以上1-2%。
(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2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1)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3000-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 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3)再审、申诉、执行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2)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20000元。 (3)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五)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以上各类案件的,按照各类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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