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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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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3、医疗费用负债。4、履行赡养义务所承担的债务。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6、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沟通费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范围: 1、夫妻双方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 2、一方婚前个人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无抚养义务的亲友承担的债务; 4、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索赔婚前个人债务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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