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应对反倾销的措施:一、不允许外产品在中国倾销,不允许中国产品到国外倾销二、政府和行业协会支持企业反倾销三、应对反倾销需“攘外”、“安内”四、...
1.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2.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3.为维护我国产业的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4.使受损害的产业得以较快康复和进行产业结构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反倾销措施有哪些: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做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做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做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做出之前,或做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做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行承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出现,调查当局可终止承诺协议的执行,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且这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采取措施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就已经进口的产品。 (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3)非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一视同仁,其税率不能因国别不同而有差异,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 反倾销税应自征税之日起5年内结束,但如果在5年期限到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了复审要求。则在做出复审结果之前,反倾销税应继续征收。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已不存在或不存在重新发生损害的可能,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停止;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依然存在,或者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或重新发生,则原有的反倾销税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效力发生于最终裁定做出之后。但在特殊情况下,调查当局也可以对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进入进口国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的出口商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量进口,并且已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以上为反倾销措施内容。
商品的销售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或继续大量向海外销售商品。这是国家常用的长期扩大出口的有力措施。商品销售通常由民营大企业进行,一些国家设立专业机构直接销售商品。商品销售认定的条件是什么?1、认定商店销售的三个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行为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障碍3、损害是低价销售造成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二、商品倾销的目的:1、为了打击或破坏竞争对手,扩大或垄断某种产品的销路2、为了在国外建立新的销售市场3、为了阻碍出口国同类产品和类似产品的发展,维持垄断地位4、为了销售过剩产品,转嫁经济危机5、对发达国家来说,商品流通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国家的民族经济,达到经济上.政治上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目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应对反倾销调查亦是证据之争。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无论是应诉还是申诉都离不开会计这个证据支持系统,会计是反倾销诉讼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反倾销诉讼过程中,需要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过程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进行会计抗辩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4人已浏览
729人已浏览
1,768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