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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1、办理条件;(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1)原户主死亡的;(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如果户口本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户口,户口本继续使用 需要更改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申报材料: 1、原户主注销户口或者迁出户口的证明,或者产权所有人书面申请(2人以上拥有产权的,应当经全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 2、原户主、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其他相关证明。
具体应由户主协商使用户口簿办理分户手续,如户主拒不配合,可求助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说服无效的,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可用此户口簿办理相关手续。以包头市为例,根据《包头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拒不提供居民户口簿,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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