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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
从法律规定来讲,只要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受这种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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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 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判刑15年最多可减刑7年半,罪犯实际服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一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不受上述刑期限制。
具体的具体年限取决于囚犯在监狱中的表现,这并不确定。减刑是指适当减少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确实有悔改或立功的表现。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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