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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私募经营范围的回答为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从以上规定可知,私募基金实际上是指具备专业知识的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向其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投资服务,从而向其收取管理费和分配超额收益的行为载体。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之一是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资金。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特点决定了私募基金的资合性,即募集对象之间往往并不互相认识,只是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的信任而形成的募集资本的结合,如果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资合性越弱、人合性越强,越不宜被认定为私募基金 根据《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若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本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却去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则可能要经历漫长的审理流程,最终还可能面临备案不成功的后果。
私募基金合伙份额可以质押。 1、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 2、私募基金份额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虽然其在转让上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但这并不妨碍其的可转让性。 3、权利质押不以《质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对于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应当参照动产出质的方式,以交付作为质权生效的方式。 风险提示:可以作为质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财产权并应具备以下性质: 第一,必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 第二,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第三,必须是法律规定适于出质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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