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竞业限制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
竞争限制协议的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具备以下条件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2、单位应当确实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得将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原则上,通技能且未接触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四、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五、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