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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负责自然人的生养死葬,并在该自然人死后...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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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意定监护是以协议的形式设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 2.生效时间不同:意定监护自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是自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 3.受益主体不同:意定监护的受益人是立遗嘱人。遗赠扶养协议的受益主体是立遗嘱人和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是否为有偿不同:意定监护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且附义务的。
案例 1992年底,原、被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是被告称原告为父,并且将其改为原告的姓,原告为被告娶妻生子,原告百年以后,其老家的房屋8间归被告所有,原告年老回家时由被告赡养原告,并披麻带孝给原告送终。协议签订后,原告于1993年10月份给被告举行了典礼仪式,置办了酒席,并给被告买席梦思床一张,被告夫妻也就居住在原告的8间房内至今。1994年,被告添了孩子,原告给被告孩子吃了喜面,并给被告买了新飞冰箱一台,后因原、被告双方发生了矛盾,原告觉得被告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让被告返还自己的房屋,并补偿为被告结婚、吃喜面等所花费用25000元。在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关系,但不同意补偿原告费用。另查明,自双方签协议以来,原、被告未在一起同居生活。 分析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遗赠扶协议,因双方发生矛盾,已使协议无法履行,且双方都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关系,故应该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因原告收养被告时,被告已是成年,且原告已经尽了给被告娶妻生子所应尽的义务,被告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的8间房屋返还给原告。 三、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款3000元。 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1)扶养人应做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应受扶养人亲属的请求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2)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如果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财产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有权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 (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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