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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资料保存60年是不存在的。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18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工伤认定材料至少保存20年。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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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材料至少保存20年。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工伤认定材料至少保存50年。工伤认定的决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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