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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是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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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三)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四)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五)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六)预先内定中标人;(七)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决定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二)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履行招标方案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不按规定处理投诉或举报的;(四)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五)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中标人的;(六)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七)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或最高限价的;(八)违法收取费用的;(九)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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