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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1至2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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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作出答复的日期。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与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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