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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是仅拾得他人遗忘或遗失的信用卡,并未拾得密码。这时,拾得人不掌握密码,并未实际控制信用卡中的资金。而拾得人只有盗窃密码、破译密码、试测密码,才能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如拾得人盗窃、破译或试测出了信用卡的密码,这种行为对于信用卡所有人具有秘密性,并且也使信用卡上记载的财产权利了脱离了财产所有人的控制,就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情形是同时拾得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及其密码。这时,信用卡上记载的财产权利完全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信用卡已是可以随时兑现的财产权利凭证。拾得人拾得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行为,并且拾得人在拾得信用卡和密码之前,失主对信用卡上记载的财产已经不能控制。拾得人使用拾得的信用卡和密码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完全不具有盗窃的特征,而是构成侵占罪。第三种情形是同时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和密码。基于与第二种情形相同的理由不能认定为盗窃,但能否认定为侵占罪呢我国刑法并未对拾得遗失物拒不交还是否属于犯罪作出规定。遗忘物区别于遗失物有两个特征:一是遗忘物在存放时,是失主有意识的行为,失主对财产遗忘的时间和地点是明确的;而遗失物的遗失是失主无意识的行为,遗失的时间和地点失主不一定明确。二是拾得人对遗忘物的失主有时是明知的,对失主必然很快回来寻找是可以预料的;而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失主不一定明知,对失主是否会很快回来寻找不一定能预料。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只能定性为不当得利。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舅舅这样的做是违法的,如果套现金额过大的话会构成金融诈骗罪。关于你所说的机刷信用卡犯罪的问题可参考一下气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非机动车道上的小汽车或者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由交警队作出的。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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