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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对见证人是否有必要

2024-12-12
我们建议,为了确保见证人能够满足其专业职能的需求,其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记录者应完全独立于待审理案件及其相关当事人,任何可能因利己或其他因素而影响案件公正性的人员都不得担任见证人;其次,见证人应是品德高尚的人士,具有长期稳定的生活历史和住所及职业。 为确保审理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见证人也需要遵循回避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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