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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裁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2021-09-29
这里需要关注的要点是对明显形式错误的界定和补正程序的便宜性。将现有制度的更正对象提炼为显然错误,不会有太大的争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过补正裁定纠正明显的形式错误的做法十分常见,具体比如错别字,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性别、生日、身份、或者住址错误,事实部分中金额的小数点位置或者数字错误,法律适用部分的引用法条编号、名称或者方式错误。而在某些边界案件中,就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认定法院和法官的真实意思。此时,法官既可以参照民事实体法上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又可以考虑判决书中其他部分的内容和庭审笔录等程序法辅助资料。其限制在于,这主要适用于独任法官当庭宣判的情况,此时由于庭审相对连贯,应推定坚持原来见解。相反,如果法官择期宣判,很难确认其在开庭和宣判之间没有改变原来的看法,而合议庭审判时也同样涉及开庭审理和合议庭评议之间的时间差。从相反方向来看,综上所述,在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中,可能由于办案人员的疏忽导致有文字错误的情况,涉及到重要内容的,不改正会影响当事人利益。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补正裁定,提出抗诉的对象是检察院。当事人提出抗诉,应该用书面形式,特点情况下可以口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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