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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的问题,我想说(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
个人所有权转让印花税由转让双方承担。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一证明书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各执行的,各执行的各自应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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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产权转让文件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让书应当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让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房地产所有权转让书据、企业股权转让书据。这里企业股权转让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书据。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欠的问题,根据《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欠》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纳税和委托代售的缴纳办法,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股东作为立据人,属于印花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当事股东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其次,印花税税率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转让行为应按3‰的税率征收;二、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199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印花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价格的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双方都是纳税义务人,需要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境外书立,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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