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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每月5000元。...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正确名称为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或免税额)是指国家为完善税制,更好地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制。2011年4月20日,第十一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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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不存在起征点,只存在法定扣除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8年6月,个税起征点拟调至每月5000元。
个税不存在起征点,只存在法定扣除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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