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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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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品;(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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