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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咨询、投诉和举报往往对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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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考试对象此次培训和考试对象为经省局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合格的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二、培训考试内容(一)公共行政法知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公共行政法知识考试大纲可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便民服务直通车”栏目下载。(二)专业法律知识: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三、培训考试地点和时间(一)第1期培训考试时间:5月12日上午报到,5月12日下午至5月14日培训,5月15日上午考试(二)第2期培训考试时间:5月19日上午报到,5月19日下午至5月21日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和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加强重点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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