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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有哪些:(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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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未发生人身损害的,只涉及到小部分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与肇事司机私了。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的,且任何一方有保险的,都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由保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检查并对财产损失进行定损,指定受损车辆的维修地点,维修后,可以凭维修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第二,对于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建议受害人不要急于私了,应第一时间报警处理,由交警部门出现场进行勘察后,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划分。受害人治疗结束出院后,最好找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做个伤残鉴定,确实是否构成伤残以及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后续治疗费后再计算具体赔偿额向肇事司机索赔。第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也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双方在15天内达不成协议的,交警部门会告知受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处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确认赔偿程序。确认赔偿是指在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中,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赔偿义务机关所给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确认赔偿是一种不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的赔偿。确认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程序。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政救济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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