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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职工停止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形有哪些

2021-12-29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再就业。2、应征服兵役。3、移民到国外。4、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处监禁或者劳动教育。6、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依据:(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2)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而强迫劳动的。(5)因用人单位扣除、拖欠工资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留身份、资格、资格等证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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