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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对其清偿,再由合伙人对其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
1、合伙债务概念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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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企业不能清偿的。《合伙企业法》之规定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除。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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