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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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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如果是婚前赠与一方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则除对方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对方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应该是指合同之债。只有合同之债才存在使用什么名义负债的问题,侵权行为谈不上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名义的问题。 2、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只有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才产生共同责任,没有共同侵权不能产生共同责任。因此仅仅有夫妻关系不应该导致一人侵权却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后果。 侵权行为不是为了夫妻的共同利益也不是为了家庭,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夫妻一方应对另一方因犯罪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对方的责任也太大了吧,谁还赶跟那些易冲动的人结婚! 侵权之债是由于实施侵权行为人个人的行为而产生,他(她)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夫妻中的另一方并非侵权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权之债实际上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侵权所产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又区分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做出,是一种当然的代理权,一方所做的决定就当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见,他人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多指夫妻对比较重大的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综上所述,当夫妻在婚姻存续之间,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在其双方离婚之后,也依然是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尽管是由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但是由于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造成而产生的,夫妻双方有足够的理由将其作为每个人的共同债务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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