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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
(一)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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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通信、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保证不变。如果法庭接受此类证据,则应建立完整的证据链,以相互证实。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的过程中,由公证处进行公证。法院在起诉离婚时很难接受自己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等婚外情证据。2、保证书或悔过书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3、照片由于婚外情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如果要求侦查公司拍照,在操作过程中应充分调查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以确保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从而达到提供有效证据的目的。法庭离婚中的婚外情。4、录像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5、录音夫妻协商婚外情时,记录材料主要由双方自行收集,不需要互相通知。当事人收集的录音材料,经对方当事人承认有外遇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部分数字录音现在具有修改功能,当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时,应当能够证明其没有被修改。
要证明男方出轨,需要的证据必须与男方出轨有一定的联系,能够直接或间接说明男方出轨的事实。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证据的“三性”要求】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婚外情证据有以下几种: 1、照片: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 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 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 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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