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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诉讼来说,有代为立案起诉,参加诉讼,接受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提出回避申请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接受和解协议,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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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就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因此该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围绕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遗漏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罪轻或无罪)、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批捕阶段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案情,此时还不可以书写辩护意见。在批捕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得探视,只有辩护律师,可以拿着委托书,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此外,犯罪主体的辩护律师还可以查阅案卷。故此,探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等都是律师在批捕阶段的职责。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以辩护律师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享有如下权利: 1)会见权; 2)阅卷权; 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 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律师的权益维护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步骤进行,当事人委托自己进行权利的合法维护,需要有关的资料,在法律上是适用的。因此自己不需要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需要自己不断完善自己的资料准备,进而在自己权益的维护上增加更多的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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