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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共同共有 所...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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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没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生存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商失败时,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失者的原则作出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然,并非所有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事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失程度,妥善分割。关于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债权债务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完全由个人支配,另一方不承担权利或义务。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一般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婚姻无效,并不能按照婚姻共同财产处理。一般按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婚姻无效,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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