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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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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你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不得在拘留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不能通知外,应当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此外,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二十条,2015年12月15日《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由于篇幅限制,可以自行查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在第一位,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无法治愈。第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的抚养人。第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需要采取措施监控居住。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同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控居住。对于监视居住,一般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固定住所,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这个指定的居所不能是专门的拘留场所和办案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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