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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因此,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
(1)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因此,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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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34种重要矿产的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如煤、铁、磷、锰、铜、铅、锌、地热水等。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的:一是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是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的: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等矿产,矿产资源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 申请采矿权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许可证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金来源证明;探矿权属证明材料共6个材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二是申办采矿权。矿区范围经批准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应该在预留期满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批准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设立或者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中,应当附具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或者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1)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因此,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意味着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才在法律上获取了相应的权利。 (2)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②矿区范围图。 ③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⑤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评估的有关资料。 ⑥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意见。 ⑦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采矿申请的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时,首先应了解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已设置及有关情况。这是确保矿区范围排他性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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