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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

2022-10-17
现实问题顾小姐是A公司的财务,同时私下兼任B公司的财务,为了兼顾这两份工作,顾小姐常常利用为A公司前往银行办事的机会前往B公司的开户银行办事,往往一出去就几个小时。很快,顾小姐这一兼职的情况被A公司财务经理发现了,公司对其出具书面警告,要求她停止这种利用上班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的行为,但是顾小姐依然我行我素,后该公司提出与顾小姐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是否可以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这种兼职行为,已经对完成本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已经经A公司提出,却还依然不予改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可以单方面与顾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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