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律规定,索贿的以受贿罪论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上是没有索贿罪的的,刑法只规定了,索贿是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与的认定标准是一样的,因此关于受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即可认定为达到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说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如果有曾因、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又或者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等法定情节的,那么受贿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中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也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达到二十万,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如果贪污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是具有前面所说的如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情节的,也按照“数额巨大”的标准量刑。受贿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高法[2013]12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两级、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已于2013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观念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高法[2013]12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两级、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已于2013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观念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2人已浏览
504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