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胁从犯的量刑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在客观上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
1、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它有两个特征: (1)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 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按照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胁从犯的量刑要根据构成的罪名确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的实行。固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行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行犯罪的人。因此,法令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减削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行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