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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手续是什么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
1、不需要。 2、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 3、符合离婚条件的,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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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程序: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需要以下手续: 1、军队人员的一方需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2、部队政治机关在判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应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3、政府民政部门,明知双方有一方系军人的,应查阅部队证明后再给办理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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